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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3********,回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现住白塔区**园**房。2012年12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1日0时30分许,在辽阳市白塔区万隆花园C区对面一院内,杨某某、李赫与马某某、王国林、丑时在一起吃饭,饭桌上杨某某提起在辽阳谁是老大哥的问题与马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先走开到院外面,马某某去找杨某某被李赫拦下,李赫随后也走开,这时王国林与丑时扶着马某某往出走,当走到院门口的时候被杨某某和李赫拦住,杨某某喊:“李赫,砍他。”随后李赫用菜刀将被害人马某某砍伤,砍在马某某左侧额头两刀,随后杨某某与马某某也厮打在一起,后被王国林与丑时拉开并送到医院治疗。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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