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4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现住邵东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女婿的弟弟)负责打扫邵东市城区**花园小区地段的卫生,发现晚上经常有人将垃圾桶内的垃圾倒在地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便于晚上到该地段蹲守。2020年7月29日21时许,被害人尹某某将一垃圾桶中的垃圾倒在自己铺在地上的蛇皮袋上,从垃圾中翻找塑料制品;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便走过去制止被害人尹某某,被害人尹某某不予理睬;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便去扯被害人尹某某的蛇皮袋子,被害人尹某某见状便去抢袋子;在抢袋子的过程中,被害人尹某某摔倒在地;被害人尹某某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朝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走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冲过去从被害人尹某某手中将木棍抢过来,并持木棍朝被害人尹某某的左手小臂处打了一下。被害人尹某某随即打110报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现场等候,在邵东市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一同跟随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邵阳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尹某某受伤致左桡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尹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邵**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6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老年人犯罪、自首、认罪认罚、当事人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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