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8号附近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纠纷,后将其踹倒在地致其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5 月26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案发后杨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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