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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不诉〔2020〕Z29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鹏,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县**镇**村**一组**号2020年6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28日退回中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1日中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鹏酒后在我市火炬开发区张某某名嘉花园商铺斯多比葡萄酒庄门口处,与其朋友被害人杨某强某某琐事发生争执,后两人互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鹏用脚踹杨某强的胸口,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杨某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鹏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事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鹏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鹏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鹏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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