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4********,侗族,初中文化,会同县公路局职工,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号**栋**室,现住湖南省会同县**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0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8月2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7日、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会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
2019年9月25日晚,被害人蒋某某在**县****局*楼防汛值班室值班,当晚饮酒后在**县****局的微信群里发表一些不妥言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该微信群里出面制止,蒋某某就对其进行辱骂,杨某某就赶到**局*楼防汛值班室用手机对蒋某某醉酒值班的行为进行拍摄时与蒋某某发生争吵,蒋某某用自己的手机打杨某某头部并向杨某某靠近,杨某某就拿着塑料凳子用凳子的四个脚顶着蒋某某,蒋某某即摔倒在地上。蒋某某爬起来后与杨某某在值班室内相互拉扯、追逐。在追逐过程中,蒋某某隔着一个木茶几抓着杨某某的衣领,杨某某往后退去的时候,蒋某某又倒在了二人之间的茶几上,随后,被他人劝开。当晚,蒋某某被送到会同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11月27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一级。送达鉴定意见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对蒋某某所受的伤进行法医学鉴定。2020年2月26日,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在第一次、第二次鉴定意见作出后,**县***局领导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和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会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某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未查清,被害人伤情如何形成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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