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66********,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芦山县,住芦山县**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决定追诉杨某某,并于当日已告知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9日以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宝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决定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1996年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便在陈某某在大渔溪(小地名)与宝兴县林业局合作的林场内工作。2008年,该合作林场负责人陈某某(另案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决定在位于宝兴县林业局森林经营所杉木山林场(小地名大渔溪沟)进行造林。雇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为其进行现场管理。上述管理人员分别先后组织工人在大渔溪沟内的“晒日破”“桦椒坪”“大晒日坡”等多个作业区进行砍荒清林,共在6个林班范围内清林面积达255余亩。同时,为有利于新栽种林木的生长,杨某某未按照陈某某提出不能砍伐大株林木的要求,自行要求工人将其管理范围内生长的大株林木进行伐倒或者“放水”。此后,又组织工人在上述地块内种植柳杉树苗。
2011年8月30日,经专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所有被毁坏的林地、林木进行调查和鉴定,被毁坏的林地面积共255亩,被毁坏的林木共计3616株,林木蓄积达1405.0419m3 。
2014年12月20日,经宝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林木的价值为263023.00元。
2012年11月,陈某某与宝兴县森林经营所达成协议,赔偿毁坏林木价值366715.94元,并将栽种了柳杉树苗的255亩林地交由森林经营所管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验笔录、图、照片;鉴定结论;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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