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江苏省东台市**镇**组**号,务工。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6日安徽省**海运有限公司(法人施某某)与珠海市**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应某某)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由珠海市**商贸有限公司出资购买顺强海号轮,合同总价2260万元。2015年7月珠海市**商贸有限公司应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顺强海轮,共同经营。珠海市**商贸有限公司应某某股权60%,杨某某股权40%。2015年7月,应某某一方交付部分船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向施某某借款1680万用于购买顺强海轮。2015年7月**海公司将顺强海轮交付给珠海市**商贸有限公司,同时双方签订船舶挂靠合同,约定权属**商贸公司一方的顺强海轮挂靠在**海公司经营,挂靠费每月一万元。后杨某某雇佣船员开始经营顺强海轮。
2016年底顺强海轮银行抵押贷款下发。2016年12月29日应某某与施某某签订600万借款合同,按照银行贷款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2017年1月1日应某某与施某某签订1042余万元借款合同,借期一年,约定月息1.3%,半年支付本金的50%,一年全部还清。2017年1月至3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部分还款。2017年3月施某某以杨某某还款违约为由控制船只并自行经营。2017年7月6日**海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商贸公司,同年7月29日以与**商贸公司达成还款意见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此后杨某某多次找施某某协商返回船舶未果。
2018年5月10日12时许,为逼迫**海运公司出面解决杨某某与**海运公司经营纠纷问题,杨某某至停靠在青岛市黄岛区中海油码头的“顺强海”号出海船舶上,用剪线钳将船舶驾驶室、机舱等部位的电线线路和通讯线路剪断。经物价鉴定,杨某某剪断的船舶电路、通讯线路维修的价格为人民币八千元。
2018年12月19日**海运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船舶买卖终止协议、退款协议等,**海运公司退还**商贸公司530万元,**商贸公司完全退出顺强海轮买卖事务,船舶产权归**海公司所有。同日应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协议,杨某某退出顺强海轮所有股权,应某某支付杨某某370万元,包括杨某某在顺强海轮上安排的人员工资。2018年12月21日施某某及公司对杨某某表示谅解,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
本院认为,杨某某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不存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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