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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社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红军,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自认为遭到了“**”公司老板雷某某的欺骗,继而起意将气撒在“**”公司上。2020年1月12日16时许,杨某某购买了四支玻璃瓶装的啤酒,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商场小米专卖店,手持瓶装啤酒向店里两部电视机砸去,致使该店一台小米全面屏E65S 65英寸电视、一台小米4K超高清75英寸电视损坏,后杨某某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坏电视机共价值人民币103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并获被害人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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