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4********,侗族,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凯里市**宿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路过凯里市二龙廊桥水岸小区时,为泄私愤用一根木棍对被害人龙某某、候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小区的五辆汽车进行打砸。经鉴定,被砸的五台车受损价值8510元。杨某某到案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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