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郫都区**大道**区**单元**楼**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0日将杨某某等9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罪一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将该案与卢某甲、徐某某、卢某乙等人涉黑案合并起诉,2020年9月27日我院撤回了对杨某某的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9月21日,被害人傅某某、罗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卢某甲借款500万元,扣除砍头息和贷款服务费后,傅某某、罗某某实际收到469万元人民币;2009年9月24日,傅某某,罗某某向卢某甲借款150万元,扣除砍头息后,傅某某,罗某某收到借款金额141万元;2009年10月19日,傅某某,罗某某向卢某甲借款82.8万元;2011年4月9日,罗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2万元。至此,傅某某,罗某某向卢某甲、杨某某借款金额合计724.8万元。2010年8月,卢某甲将傅某某,罗某某的债权转让至杨某某,2011年6月22日,傅某某、罗某某与杨某某经对账确认的债务本息合计675万元,双方以此金额重新拟定签署了借款手续,2011年7月,傅某某、罗某某在支付杨某某月息34万3千元后,无力支付本金利息,2012年1月初,杨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前夫) 带领20多名男子人前往傅某某、罗某某位于锦江区天仙桥街“金府花园”二楼的办公室,采取打砸桌椅的方式逼迫傅某某、罗某某重新签订对账本金675万元及利息合计963万元的借款手续及《还款承诺书》、963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从2011年9月21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限5个月,利息为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的4倍,《还款承诺书》约定2012年4月22日前全部归还,否则承担200万违约金。2012年2月,杨某某强行要求傅某某、罗某某销售“金府花园”车位偿还其借款,并与朱某某经常到其公司采取起哄闹事的方式进行催收,2012年5月14日,杨某某、朱某某骗取傅某某公司员工李某某的信任,由朱某某带李某某去成都市房管局以没有实际发生借款的1200万元的借款手续办理了“金府花园”地下车库的抵押手续,抵押金额为1200万元,抵押权人为朱某某,事后,杨某某、朱某某向李某某支付1万元好处费,被李某某婉拒。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傅某某、罗某某通过其个人、相关公司及唐文秀等银行账户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给杨某某、朱某某共计726.7万元。

2013年7月,杨某某以金额为963万元的借款手续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罗某某、傅某某、廖某某、王某某、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业有限公司,要求罗某某、傅某某等人及其公司归还963万元的本金及利息400余万元,杨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共计六笔1491.2万的借款手续,在讼诉期间,杨某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罗某某、傅某某、廖某某、王某某及其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2014年12月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傅某某、罗某某,廖某某、王某某、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杨某某906. 594万元的本金及所欠的利息和违约金,并以傅某某位于本市**路**号**栋**小区73个车位以物抵债1037.2万元并执行。2015年6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东郊支行(8175004********)账户执行了9800元,于2017年1月18日查封了王某某名下一辆宝来汽车,2017年4月25日,以该车辆作价4万元抵债与杨某某。

该案经庭审调查撤回起诉后,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