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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杨晓波)(公开版)_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镇**街村委**组**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姚安县公安局移送认定的事实:

2019年11月19日接县扫黑办线索称有人匿名举报在姚安县前场镇,2018年10月31日杨某某敲诈勒索前场镇麻唐箐取土场5万元,经核查,该线索属实。我所在立案后,通过现场访问,前期走访知情人等侦查活动,发现杨某某有重大嫌疑,3月23日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抓获。经审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称:因陈某某、阮某某经营的楚姚高速第二合同段前场镇麻唐箐取土场对外出售砂石料问题,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向上级举报及反应为由向陈某某、阮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0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姚安县公安局认定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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