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襄阳市樊城区**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10日由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宜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9年6月,杨某某在酒桌上与孙某(原名孙某某)发生冲突。当年6月22日,孙某邀约米某某等人在襄阳**广场将杨某某强行拉上车带至鱼梁洲沙滩,米某某拿两条枪将杨某某两条腿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重伤。此事报警后一直没有得到处理,同时杨某某也没有因为这事找过孙某等人。
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行动,杨某某想以此机会要挟孙某,让孙某给钱,否则就举报孙某。2018年6月左右一天,杨某某让王某某给孙某带个话,约出来见个面,解决以前被打伤双腿的事,不然的话就要报警。王某某带话后,次日孙某联系朋友郑某某杨某某出来谈。杨某某提出要300万的赔偿,不然就在扫黑除恶期间举报孙某,孙嫌杨某某要价太高,未同意,后双方又经过谈判,孙因涉嫌多起刑事案件未处理,且有命案在身,为了不把事情闹大,被迫接受杨某某最后开出的150万高额赔偿。为了留有痕迹,孙某没有按照杨某某的要求拿现金,而是通过朋友崔某某的会计高某向杨某某的账户上汇款150万元。杨某某收到汇款后,写下了不再追究孙某某的谅解书,而且再也没有联系过孙某,也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过。宜城市公安局侦查认为杨某某的腿伤系孙某所为,杨某某敲诈孙某的150万元中应该包括杨某某医疗费用及其他赔偿金。2010年7月27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将杨某某认定为**残疾人,残疾人证号:4206061977********44,残疾等级为肆级,根据2019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杨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为209692元。故杨某某敲诈孙某的金额为129030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城市公安局认定的杨某某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及数额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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