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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2001********,汉族,专科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网上认识后,朱某某将其本人私密照片给杨某某看,杨某某观看后将私密照片保留,后杨某某以私密照片敲诈朱某某索要5000元钱,并威胁朱某某如果不转账会将私密照片发给其家人朋友,后朱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账5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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