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住乌海市海南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乌海市海南区人民广场捡到被害人高某某的手机,杨某某在翻看手机过程中发现相册中存有高某某的私密照片,随后杨某某以将照片上传至网络威胁高某某并索要6000元。2020年8月19日,杨某某添加高某某微信主动要求归还手机,并放弃了索取财物的要求。2020年8月21日杨某某归还手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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