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灵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13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西屯派出所罚款500元;2016年2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西屯派出所罚款500元;2018年7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中台派出所治安调解。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分别于4月28日、6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5月18日、7月6日补查重报。
灵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被害人仇某某所建办的幼儿园产生的噪声影响其休息为由上访,敲诈勒索仇某某6000元,本案虽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存在仇某某建办的幼儿园产生的噪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清,被不起诉人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等问题,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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