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人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8 月13 日,杨某某自称在苏州工业园**棋牌室赌博输钱,并以此为由向棋牌室老板索要钱财,威胁不给钱就打电话报警,敲诈老板汪某某人民币1 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认定:2019年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书人杨某某在汪某某等人开设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棋牌室输钱人民币2万余元,2019年8月13日杨某某通过他人得知了汪某某微信,向汪某某发送微信要求汪某某将自己所输的钱退出一半,后汪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后侦查机关未能调取到现场监控录像、未能核实相关证人证言,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被害人汪某某与他人开设的棋牌室是否有和他人串通“诈赌”行为,进而无法证实杨某某向汪某某索要钱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而认定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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