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2000********,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伍某某 (已起诉),到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内,由杨某某望风,伍某某动手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台牌号为湘******的白色宝马汽车和被害人雍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台牌号为湘******的白色奔驰汽车的反光镜卸掉并藏匿,用留有伍某某127526**的QQ号码纸条夹在车上,以此敲诈车主,曾某某在停车附近草丛中找到反光镜。两被害人均未付款。
2、2019年4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伍某某,至长沙市天心区**家园小区内,由杨某某望风,伍某某动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小区3栋附近的一台牌号为湘******的白色宝马汽车的价值人民币1600元反光镜卸掉并藏匿,将事先准备的留有127526**QQ号码的纸条夹在车上,以此敲诈车主,何某某未付款。
3、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伍某某,至长沙市雨花区**医院旁边的停车场,由杨某某望风,伍某某动手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一台牌号为湘******的蓝色宝马汽车的价值人民币2960元的反光镜卸掉并藏匿,将事先准备的留有127526**QQ号码的纸条夹在车上,以此敲诈车主。案发后,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谭某某3160元并取得谅解。
4、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其同学伍某某,至长沙市雨花区**宿舍**栋楼下,由杨某某望风,伍某某动手将被害人魏某某一台牌号为云******的黑色奥迪汽车价值人民币1434元的反光镜卸掉并藏匿,将事先准备的留有127526**QQ号码的纸条夹在车上,杨某某将自己的微信码发给魏某某,敲诈车主300元。案发后,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魏某某300元并取得谅解。
5、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伍某某,至长沙市雨化区**幼儿园门口,由杨某某望风,伍某某动手将被害人黄某某一台牌号为湘******的蓝色奔驰汽车价值人民币4600元的反光镜卸掉并藏匿,将事先留有127526**QQ号码的纸条夹在车上,以此敲诈黄某某300元后将反光镜藏匿地点告知黄某某。案发后,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2300元并取得谅解。
6、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伍某某,至长沙市雨花区**巷**号,由杨某某望风,伍某某动手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台牌号为湘******的黑色奥迪汽车的价值人民币1434元的反光镜卸掉并藏匿,将留有127526**QQ号码的纸条夹在车上,以此敲诈车主,郭某某未付款。案发后,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郭某某1400元并取得谅解。
7、2019年5月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伍某某,至长沙市天心区广厦新村小区内,由杨某某望风,伍某某动手先后将被害人周某某一台牌号为湘******的白色奔驰汽车价值人民币970元的两块反光镜、被害人蒋某某一台牌号为湘******的白色宝马汽车价值人民币300元的两块反光镜、被害人刘某某一台牌号为湘******的黑色奔驰汽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两块反光镜的反光镜卸掉并藏匿,将留有127526**QQ号码的纸条夹在上述车上,敲诈车主周某某500元、刘某某300元。蒋某某在联系被不起诉人时,有人发现藏匿在C14栋水表箱内的反光镜,蒋某某将反光镜取回。案发后,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740元、赔偿蒋某某300元、赔偿刘某某3700元,均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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