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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5〕6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柘城县**乡**号。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NA****号普通客车从柘城去山西省孝义市。当日上午9时50许,杨某某驾车行驶至睢县**路与**庄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骑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韩某某相撞,致韩某某当场死亡。事故生后,客车副司机刘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经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8月31日,经睢县交警队调解,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3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不要求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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