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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6412,汉族,大学本科,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5日,杨某某向中国**银行瓦房店分行申请卡号为622658******3483的信用卡,于2015年11月28日开始消费。2017年8月31日,杨某某向中国**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卡号为625977******7582的信用卡,于2017年9月6日开始消费,截止2020年1月12日,杨某某共欠款86806.45元。在此期间,银行一直催款,杨某某一直无有效还款。公安机关立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还清所有欠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前科劣迹。

关于杨某某的账户说明证实杨某某信用卡欠款已还清,取得中国**银行大连分行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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