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5********,壮族,专科毕业,教师,住广西田 林县乐里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和1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田林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和11月27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迎宾路城区警务站门前路段执勤点时,交警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依法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是 161mg/100ml。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4.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书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书永不起诉。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65********,壮族,专科毕业,教师,住广西田林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田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和1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田林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和11月27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广西田林县乐里镇迎宾路城区警务站门前路段执勤点时,交警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依法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是 161mg/100ml。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4.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