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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20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石楼县贺家塔村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时,喝了二两高粱 白酒。饭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石楼县贺家塔起程行驶至石楼县延安街晋西影院附近公路时,被石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路查时查获,后石楼县 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将其带到石楼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山西省交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6. 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山西交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其驾驶的机动车为二轮摩托车,对公共安全危害程度较小,到案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并具有坦白情节,综合以上因素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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