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乡**村**号,住址莘县***镇**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莘县**村十字路口处时,被查获,经检测,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另经调查,杨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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