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郁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郁南县人,中共预备党员,**职工,大专文化,住郁南县**镇**居委会**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0时1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后驾驶粤WX****号牌小型轿车由郁南县**镇**路**城往**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郁南县**镇**大道**局对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驾行驶距离短,行驶途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系初犯、偶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定应当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可以认定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