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2********,苗族,初中文化,茶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菊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浙J7****号小型汽车沿黎阳南路由厚德大酒店往平街头方向行驶,20时4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黎阳南路100米处路段时,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杨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6.27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