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23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街道****社区**组。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吸食毒品,2011年12月1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1000元。因吸食毒品,2011年12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2016年9月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8年5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吸毒罪,2018年6月1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再次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6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自2018年3月份以来共有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8年3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一天晚上,杨某某用他人身份证号码在石门县**街道**大酒店开房,通过王某某购买了吸毒工具及500元的冰毒与麻古,之后与郭某某、王某某、“十七”四人一起在石门县**街道**大酒店某一房间内吸食冰毒与麻古;2、2018年5月20日晚上,杨某某在石门县**街道**社区**商务宾馆开房,房间号为901号,通过王某某购买了吸毒工具及300元的冰毒与麻古,之后与郭某某、王某某一起三人在该房间里吸食冰毒与麻古。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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