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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身份证码:4324271971********,务农,初中文化,住石门县**乡**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分别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自2008年6月14日以来,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采挖位于石门县二都街道办双龙社区4组“夏妈湾”山上社区居民共同所有的山砾石矿产资源,在2012年5月16日国土部门对青龙取土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2年11月26日石门县林业局对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行政处罚后,李某甲仍强行开采,强占集体巨额财产,且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阻碍自己开采的政府工作人员及老百姓辱骂、殴打、恐吓。2015年3月9日,李某甲又先后邀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入伙,明确其妻子杨某某为财物总管,还利用王某乙等人黑社会的影响力,威慑举报群众。国土主管部门自2015年9月9日多次书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金武李某甲等人仍不予理会,擅自强行非法开采山砾石资源予以贩卖,直至2018年3月被政府强制关停。经鉴定:2015年3月8日-2018年3月,杨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龚某某、王某甲非法取土35.07495万立方,登记的非法收入金额为488.139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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