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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镇**街**街**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3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6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2月2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柯,湖南芙蓉(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3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5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上旬,同案人谭某某在常德水域沅水三桥至四桥河段盗采卵石约800吨,邀李某某帮其放哨,谭某某以2.4万元的价格将盗采卵石销售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杨某某购买后以4万元的价格卖至岳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实杨某某与谭某某事前通谋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6日,从杨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应依法进行处理。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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