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吴建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自2020年1月2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酒店三楼大厅内,以其女朋友黄某某在读大专期间被同学张某某欺负为由,与张某某进行沟通未果,后杨某某用头部猛烈撞击张某某面部两下,导致张某某鼻子当场受伤流血。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27日,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