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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Z6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市**公园工作人员,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文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盛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在本市花山区**广场南侧因摆摊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双方在**广场发生互殴,致董某某右桡骨远端线性骨折(经马鞍山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伤情经鉴定系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认为,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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