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下午3时许,在唐山市丰南区小区东边消防车道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张某某因玩牌问题发生口角后互殴,导致张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右侧鼻骨骨折。2019年10月10日经丰南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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