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住邦城市广场因琐事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口角,杨某某将金某某推倒,导致金某某受伤。

经鉴定,金某某外伤致第五骶椎椎体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金某某14万元,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查获经过、门诊病历、会诊记录、CT诊断报告单、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收条;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陆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初犯、已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