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街道**栋**室。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事前王某某欠杨某某3500元钱之事发生口角争执,后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某某左手划伤,经鉴定,王某某体表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是初犯,无刑事处罚前科情况,案发后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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