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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6********001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打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绥江县,住****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至9月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区东港街道**天地**无人超市内,以超市无人看管之际,先后5次盗窃超市内在售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6.5元

2020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东港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盘货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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