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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乡**村**号。因吸毒,分别于2011年、2012年被行政拘留共二次。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5日止。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因吴某某(女,现住**区**街道)与梁某某有宅基地(位于徐闻县**镇**街)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11时许,吴某某一方便纠集符某某(已起诉)、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男,徐闻县**镇人,在逃)等十多人到徐闻县和安镇通明街的纠纷宅基地处砍树、拆简易棚等进行清表,以便准备建房。随后遭到梁某某及其女儿梁某乙等人的阻挠。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就用凳子砸向梁某某的家人。接着,被害人梁某乙就上前拦阻,不让砍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黄某某就上前拦劝,扭拉梁某乙的头发及手臂部,将梁某乙劝离。梁某乙被推出来后,就用水泼向杨某某等人,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冲上来拦阻,并将梁某乙推倒在地上,随后,张某某就夺过梁某乙的水桶并扣在梁某乙的头部,导致梁某乙的面部受伤。跟着,张某某与一起围攻过来另一名戴手套的男青年还要继续殴打梁某乙时被人劝开,没有打到。接着,梁某乙又用红飘勺装的沙土泼向砍树的人员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符某某就向梁某乙冲过去阻拦。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就用右手扭拉梁某乙的左手指部,梁某乙就举起红飘勺打向符某某的左手臂,红飘勺被符某某甩飞掉。这是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就用红飘勺打砸向丽某某(梁某某的孙女),但没有砸到。在整个过程中,梁某乙身体多处受伤。经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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