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 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7195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人,住蕉岭县**镇**栋**房,蕉岭县**局退休人员,无前科。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本院决定对杨某某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将本案退回蕉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2月28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2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韩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以介绍广州市的工作为由,虚构罗某某的身份及省**厅视频监控员等岗位,骗取被害人徐某甲、钟某甲的财物总计人民币5.2万元。杨某某、韩某某均称将骗得的5.2万元部分拿给罗某某外,余款被两人用于日常生活花销。案发后韩某某退赔了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4.48万元。被害人徐某甲、钟某甲对杨某某、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3月的一天,杨某某、韩某某在蕉岭县办事时遇杨某某的朋友邓某某,杨某某骗称其和韩某某在广州市有关系,可安排人员到省**厅视频监控室工作,但需几万元“活动费”。后邓某某将此事告知徐某甲。徐某甲欲通过杨某某、韩某某等人安排其女儿徐某乙到省**厅工作,遂于2010年3月31日和徐某乙、邓某某前往广州市与杨某某、韩某某、罗某某见面,商量介绍工作事宜。见面时,杨某某、韩某某骗称罗某某为“罗警官”,省**厅视频监控员的工作便由罗某某安排。徐某甲信以为真,当即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给韩某某2万元。当晚,徐某甲又拿给杨某某现金2000元。实则杨某某、韩某某、罗某某无法帮徐某乙安排其承诺的工作。经广东省**厅政治部出具的证明证实,省**厅无“视频监控室”机构,也未以“广东省**厅视频监控室”的名义委托杨某某、韩某某等人和其他任何中介部门对外招聘国家事业编制人员。
2、2010年5月的一天,陈某某从邓某某处得知杨某某、韩某某能介绍广州市的工作,便请求邓某某帮忙联系杨某某,欲通过杨某某、韩某某等人安排其妻弟钟某乙到广州市工作。后杨某某、韩某某等人承诺可安排钟某乙到广州市**台工作(事业编制类型),但需几万元“活动费”。2010年6月2日,杨某某收到邓某某帮忙转账的2万元“活动费”。后杨某某、韩某某、罗某某在广州市约见钟某乙,同时骗称安排工作之事由罗某某负责。2010年7月9日,杨某某称活动经费不够,要求另付1万元。陈某某的妻子钟某甲便往杨某某提供的韩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万元。实则韩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无法帮钟某乙安排其承诺的工作。经广州市**电视台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证实,台员中无杨某某、韩某某等人,也未在2010年5月以“广州市**台”的名义或委托杨某某、韩某某等人及其他中介部门进行招聘。
2012年8月28日,蕉岭县公安局对徐某乙、钟某甲被诈骗一事立案侦查,后侦查民警曾电话联系杨某某,要求其到案接受调查,杨某某以其外出及没有时间为由,未到案。直至2018年12月12日,杨某某经书面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蕉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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