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诉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沙塘镇****村****巷**号。2002年8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7年10月4日被释放。2014年11月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6年2月23日被释放。2019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开平市戒毒所强制戒毒。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开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谭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16时许,以微信联系当面交易的方式,驾驶租赁车辆粤J*****到开平市长沙祥苑市场重庆火锅店路口,把一小包价值200元人民币的冰毒(净重0.07克)贩卖给胡某某。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谭某某租赁的车上扣押两小包净重0.4克的可疑物品、电子秤、手机一台并在其出租房扣押一小包净重9.7克的可疑物品、香烟盒等物品,在杨某某身上扣押手机一台,在胡某某身上扣押一小包净重0.07克的可疑物品。经鉴定:可疑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及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开平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杨某某华为手机1台,返还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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