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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号。2017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4月,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27日退回丰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丰城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9月28日、11月27日补查重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杨某甲(不起诉)自2015年至2017年,利用自己开设的玻璃厂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玻璃及向广州市白云区等地进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玻璃,利用物流方式向山东省聊城市玻璃经销商张某某大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汽车玻璃,涉嫌金额为638700元,共计假冒丰田、本田、日产、大众、通用、吉利、马自达、比亚迪等多个注册商标。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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