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农民,住安居区**镇**村**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网上购得射钉枪一支,后找他人改装用于打鸟。因其在网上购买铁珠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就主动上交了其改装的射钉枪。其改装的射钉枪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枪支,动力为火药。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量刑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射钉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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