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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公开版)_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94********,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大理市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17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杨某某通过互联网了解到姚安县**售的卷烟价格较永仁县便宜,便想从姚安县购买卷烟到永仁县贩卖赚取差价。2019年5月24日,在无烟草制品零售、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小轿车,到姚安县多家卷烟销售点收购红河(硬88)372条、云烟(紫)229条,准备运输到永仁县贩卖,途经**路**镇**路段时被查获。经抽样检验,所查获的卷烟为真品卷烟;经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所查获的卷烟价格为6382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601条卷烟,由扣押机关作变价处理后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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