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淮安区**镇**村通过公开招标,将该村滞涝圩和中心路两侧的意杨树售与中标人张某某,双方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合同,约定张某某取得树木所有权后必须办理采伐手续方可采伐,**村负责提供相关证明,费用由张某某负担,且张某某必须在2018年3月10日前将树木采伐完毕。合同签订后,**村及张某某等人多次向淮安区林业局申请办理采伐证,但因不符合有关规定一直未获批准。期间,因**镇计划实施农村道路拓宽工程以便运营农村公交,需将**村中心路两侧林木砍伐掉,**村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了由副书记葛某某主持的村组干部会议。会上,葛某某提出了先砍树后办证的方案,参会村组干部无人反对,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018年5月份,镇政府下达的道路拓宽期限临近,葛某某在明知**村中心路两侧林木办理采伐证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催促张某某采伐,张某某因自身患病等原因,遂委托杨某某将该处树木转售他人,杨某某在明知该处树木无采伐证的情况下帮助其联系到买家朱某某,后朱某某等人在明知该处林木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林木收购,并于2018年5月下旬采伐完毕。经淮安区林业局现场勘验,被伐树木合计272株,计立方木材63.2302立米。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行为。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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