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现住洮北区**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2月5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7月中旬,洮北区**乡**村村主任孟某某,为了恢复输电线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指使杨某某找到王某某砍伐林木,砍伐**村**林班**小班、**小班人工杨树74株,蓄积量为12.643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蓄积量为12.6435立方米。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恢复输电及时灌溉农田而滥伐林木,刚刚超过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10立方米),社会危害较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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