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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奶名老某某,性别: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41957********,侗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现住三穗县**期**房**栋**楼**号房。2019年12月17日,因滥伐林木罪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无。

本案由三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申请办理《木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一人持油锯先后五次到长吉镇贵秧村“四箩谷子”和“鬼仔坟”两地采伐自己栽种的杉木树122棵,用于自己和大儿子杨某甲装修房屋。案发后经技术人员对采伐的树桩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四箩谷子”和“鬼仔坟”两地共滥伐杉木蓄积11.924立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侍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补植复绿协议书并交纳了补植复绿保证金,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投案自首、签订认罪认罚和补植复绿协议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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