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79********,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现住剑河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17日被剑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据油锯到权属于自己的剑河县**镇**村“龙家湾”山场,对该山场内的林木进行采伐,并将采伐的林木用于修建养猪场及维修房屋。经林业部门鉴定:“龙家湾”山场被采伐森林面积5.217亩;采伐林木共计130株,蓄积40.5954立方米。其中松木102株,蓄积36.1318立方米;杉木12株,蓄积2.7495立方米;锥栗等阔叶杂木16株,蓄积1.7141立方米。
2020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剑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完成补植复绿,生态已得到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