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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3********,侗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2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潘某某二人合伙以48000元的山价款购买天柱县**镇**村**组村民龙某某位于**组“***”的杉山一幅。二人在办理了5立方米的民用材采伐证后,随即于2012年7月中旬雇请工人将该幅杉山全部砍伐。经天柱县林业局林业技术员鉴定,杨某某与潘某某在天柱县**镇**村**组“***”砍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68.4578立方米,扣除已办证的蓄积数量,实际超伐活立木蓄积为63.457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到森林公安投案,如实供本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积极退赃,同时主动补植复绿,恢复被毁坏的生态环境,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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