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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乡**村。2007年11月至2010年8月任该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任该村支部书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于2009年、2010年下村乡双峪村抱犊崮灵峰寺开发期间,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集体林木,并先后于2009年4月卖树5344元,2010年6月卖树22915.6元,合计卖树款28259.6元,已计入村级帐目。经林业部门评估测算,杨某某非法采伐的侧柏25.8立方米,刺槐8.8立方米,合计34.6立方米。杨某某非法采伐集体林木问题涉嫌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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