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3〕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76********,*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路**队**村,现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所**队承包地内。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6月25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8月1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7月18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9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8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海南某某研究所承包了某某公司(某某研究所**队**方向800米处)的土地种植橡胶树。2017年初,杨某某在涉案地块内种植槟榔苗、红毛丹树苗。为了便于槟榔树苗的生长,从2017年3月至2023年5月期间,杨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环砍剥皮的方式毁坏其承包经营地块内的橡胶树。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现场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保护等级为Ⅳ级;(二)被环砍剥皮致死的树种为橡胶树,被毁林木总株数为61株,蓄积量为15.0942立方米,出材量为12.6595立方米。2023年5月18日,杨某某主动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质手把砍刀等物证;
2.到案经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反馈杨某某滥伐林木案相关证据的函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梁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毁坏林木,但根据2023年8月14日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毁林立木蓄积量未达到追诉标准。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木质手柄砍刀一把,退回公安机关收缴。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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