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2********,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冬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邀约邱某某以6400元的山价款购买了芷江侗族自治县碧涌镇哨田村哨田组江某某自留山“细冲者”的一块松、杉林,2019年初,江某某将山价款增加1600元。2019年6月,杨某某、邱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人将所购买的杉树砍伐;同年10月,杨某某、邱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人将所购买的松树砍伐。经芷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采伐林木的树种为杉木、马尾松,采伐林木共53株,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0.7立方米。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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