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74********,苗族,初中,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方便靖州县**镇**村**山场管理以及防火,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在山场新修了一条山路作为防火线。在挖机修路过程中,毁坏了路两旁的林木。经林业技术鉴定,靖州县**镇**村**山场林木采伐总蓄积15.3254立方米。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采伐蓄积仅有15.3254立方米,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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