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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68********,苗族,小学文化,务农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天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维修房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自家位于天柱县江东镇五星村茶溪组“转冲”(地名)的山上砍伐松树16株。经天柱县林业局技术人员依法鉴定:杨某某在天柱县江东镇五星村茶溪组“转冲”(地名)滥伐的林木为松树,现场砍伐的16株松树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4.7144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已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自首,签订生态补偿协议书,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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