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59********,苗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萍,黎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于2018年获得危房改造指标,为尽快完成危房改造项目,2018年7月期间,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找人帮忙持油锯到自己位于黎平县**镇**村“**”坡自留山采伐杉木用于建房。经黎平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采伐面积3.8亩,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活立木蓄积22.807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5.965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9882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森林的管理制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涉嫌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杨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其砍伐目的系完成危房改造项目,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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